警示!临沂一单位出纳挪用公款92万

临房网 2019-10-1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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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公款姓公不姓私,近日,临沂市纪委市监委刊文,沂南县铜井镇出纳张某娟被曝光!


沂南县铜井镇出纳张某娟

“我也说不清当时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是个什么心理,作为财政所的出纳,我无视财经纪律,违反了党纪法规,处分我是应该的......”沂南县铜井镇出纳张某娟泪如雨下,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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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市委第一巡察组巡察沂南县铜井镇时发现该镇存在用个人账户存储大额资金的违规行为。移交县纪委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经查

2008年3月至2018年2月,张某娟在沂南县铜井镇财政所工作期间,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5个,用于存放、管理铜井镇财政资金。2012年2月至8月,张某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92万元公款到其个人账户,多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数额较大。沂南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巡察反馈

针对巡察中发现的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公款私存问题较多情况,沂南县委巡察办形成专题报告,经书记专题会转办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县纪委在其“清廉沂南”微信公众平台开设专栏《廉政微课堂》,以案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严禁公款私存等违纪行为,对于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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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编辑者:yang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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